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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取得、变更、延续及注销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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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一)矿区范围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在探矿权有效期内编制的地质报告、储量评审认定书。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4、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内容进行初审的意见函。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三)审批开发科收到窗口转来的资料后,送有关科室进行会审,相关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会审意见及资料返回开发科,开发科将会审意见进行汇总,提交局务会审定。批复后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是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方面的要求);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探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二、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办理营业执照;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经发证机关组织专家审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规定程序提交审查认定;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三、采矿登记(一)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书及地质资料已汇交的证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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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