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环安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它物料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6、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7、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8、产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19、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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