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目录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五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六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一)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以及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责的,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犯罪对象:特定的,只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元、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2、客观表现: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3、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的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而故意阻碍其职务或者职责的行为
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
(一)概念
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观表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2、主观方面:故意。
(三)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
2、行为方式不同。
3、 两者的犯罪目的不同。
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概念
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故意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
第一,组织结构的紧密性。
第二,犯罪目的。
第三,犯罪手段的多样性。
第四,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一)概念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特征
1、客观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2、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加害他人或者为他人开脱罪责的意图。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三)认定中要注意的问题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
(2)行为表现不同
(3)犯罪主体不同
(4)犯罪目的不同
(5)侵犯的客体不同
(6)发生的时间不同。
二、窝藏、包庇罪
(一)概念
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予以包庇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予以包庇。
2.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的行为。
(三)认定
、包庇罪与事先有通谋的共犯的区别
窝藏、包庇罪是个独立罪名,与犯罪人并无共同故意,因而其行为也不是他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而事先与他人通谋的行为与他人属于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论处。
、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2)发生时间不同
、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2)行为方式不同
(3)行为方式不同(4)犯罪对象不同
三、脱逃罪
(一)概念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特殊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未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2、客观表现:脱逃
3、主观方面:故意
(三)脱逃罪的既遂与未遂
行为摆脱了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时,就是脱逃罪的既遂。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既组织又运送,且运送行为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组成部分,被运送者是自己组织起来的,则只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如果运送行为不是组织行为的组成部分,被运送者与被组织者不是相同人,则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四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概念
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毒品
2. 客观表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3. 犯罪主体:自然人与单位
4. 犯罪主观:故意
(三)认定
。
(1)与走私罪的区分在于: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2)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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