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顾问杨淼
电话:010-88395588-293
移动电话:**********
Q Q:252979194
E m a il:@
一、专利权的客体
(一)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发明是与“自然规律”有关的思想创新,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但自然规律本身并非发明,即科学发现不同于发明。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主体必须是产品,且必须有确定的形状、固定的三维构造,能自由移动。对于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产品及颗粒状等的固态产品、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不可移动的建筑物均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说明有旧型,是前所已有的东西)和外观设计的形状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形状是功能性的,后者是欣赏性的;例如六边形的铅笔是实用新型,因为不容易从桌子上滚下来;
(三)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运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离开了具体的产品就无所谓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并不考虑实用目的,所解决的并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作为要素,以追求美感目的为核心的。另外,外观设计还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即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
对于外观设计,原则上也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但这两种法律在权利的保护效力上却是有很大差别的。
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即著作权法独创性原则的体现;
而专利法则不允许对相同或类似的设计授予专利。因此外观设计权的专有程度大大强于著作权,所以其保护期限也相应短于著作权。
另外,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并不保护立体商标,一些立体的、原可作为商标申请的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四)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2、科学发现。由于科学发现本身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因此法律不授予其专利。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是,一旦和特定的产品结合就可以申请了;例如五笔字型。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注意,对于诊断和治疗疾病而发明的各种仪器设备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
5、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但对动植物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另外,对于植物新品种可以采用专利法以外的方式予以保护。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二、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包括以下几种: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完成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这里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其中,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况: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三、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一)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获得专利的实质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称为“三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新颖性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 6 个月内,有下列情况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须注意的是,对于这三种情况,虽然不丧失新颖性,但其效力却十分有限,它不具有排除第三人申请的效力。如果有他人在这六个月内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申请,靠这种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是无法与之抗衡的。
专利权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