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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票据法》word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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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免费法律咨询德国票据法【名称】德国票据法【题注】(1933年6月21日) 【章名】本法提要第一章汇票(第一条至第七十四条) 第一节汇票的开立和形式(第一条至第十条) 第二节背书(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 第三节承兑(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 第四节汇票的担保(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第五节到期(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第六节付款(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第七节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追索权(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四条) 第八节参加担保(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三条) 一、一般规定(第五十五条) 二、参加承兑(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 三、参加付款(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 第九节一式多本汇票;汇票的副本(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八条) 一、一式多本汇票(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 二、副本(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第十节更改(第六十九条) 第十一节时效(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第十二节一般规定(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 第二章本票(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 第三章补充规定(第七十九条至第九十条) 第一节拒绝证书(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七条) 第二节不当得利(第八十九条) 第三节丧失的票据和拒绝证书(第九十条) 第四章法律有效范围(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八条) 【章名】第一章汇票第一节汇票的开立和形式第一条(内容) 汇票包括下列内容: (1)票据文句中应标明汇票的字样,并使用与开立汇票同样的文字;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规定; (3)付款人的姓名; (4)到期日; (5)付款地; (6)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7)出票日及地点; (8)出票人签名。第二条(内容欠缺) 一、欠缺前条中规定的任何一项内容的票据,均不被视为汇票,但下述各款列举的情况除外。二、未载明到期日的汇票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三、未载明特定付款地,写在付款人姓名旁的地点被视为既是付款地又是付款人的住所地。四、未载明开票地的汇票,被视为在写于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开立。第三条(以出票人本人为受款人;或付款人的汇票;汇票) 一、汇票得以出票人本人为受款人。二、汇票得指定由出票人为付款人。三、汇票得指定以第三人为付款人。第四条(付款地) 提示汇票得在第三人处、在付款人住所地或其他地点进行。第五条(利息) 一、(1)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人得规定应付汇票的金额必须计息; (2)除此以外的汇票上的计息条款被视为无记载。二、在汇票上应载明利率;未载明利率的条款被视为无记载。三、如未注明其他日期,利息应从汇票出票日起算。第六条(汇票金额) 一、如用文字和数字载明汇票金额而两者发生差异时,以文字金额为准。二、如多次用文字或多次用数字载明汇票金额而发生差异时,以最小金额为准。第七条(无效的签名) 如汇票上载有不能承担汇票义务的人的签名、伪造的签名、虚拟的人的签名,或出于其他任何原因,汇票上有对签名的人或被签名的人不构成任何义务的签名,所有这些,不影响其他签名的有效性。第八条(无代理权的代理人) 一、任何人,未经授权而作为他人的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一切汇票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如该人承兑汇票,其所拥有的权利与代理人拥有的权利同。二、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超越其代理权的代理人。第九条(出票人的责任) 一、出票人负有保证汇票承兑和支付的责任。二、出票人得注明不保证汇票承兑的责任,但如加注不承担付款责任的说明应视为无记载。第十条(空白汇票) 如将在支付时尚不完整的汇票以违反已达成协议的方式填写完整,不能以不遵守该协议为理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以非善意取得该汇票或在取得汇票时有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第二节背书第十一条(转让汇票) 一、任何汇票均得通过背书转让,即使该汇票未明确载明可付与指定人。二、如出票人在汇票上加注“不可转让”或有与其相似含义的批语,则只能按通常的债权转让形式转让汇票并具有相同的效力。三、(1)背书得以付款人为被背书人,无论其是否已承兑汇票,或以出票人为被背书人或以任何对汇票负有责任的人为被背书人; (2)上述人得在汇票上继续背书。第十二条(不准有条件背书;部分背书;以持票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一、(1)背书须是无条件的; (2)对背书的限制条件视为无记载。二、部分背书无效。三、以持票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视为空白背书。第十三条(形式;空白背书) 一、(1)背书须写在汇票背面或汇票的附单(粘单)上; (2)背书须由背书人签名。二、(1)背书无须指明被背书人,并得仅以背书人的签名构成(空白背书); (2)在后一种情况下,背书须写在汇票背面或附单(粘单)上始为有效。第十四条(转让作用) 一、背书转让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二、如为空白背书,则持票人得: (1)在背书上填写本人或他人的姓名; (2)在汇票上再行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 (3)不填写该空白和不再背书而继续转让汇票。第十五条(担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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