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律语言法言法语是通向法治文明的阶梯A1.“法言法语”即“法”字后面的“言”和“语”,或者说“语言”,是法学思想交流的工具。为使交流准确、便利,各学科都有自己的语言,如“计算机语言”等等,这些“语言”都有自己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法言法语”也一样,它是法律领域中的专用语,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者执行法律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等。“法言法语”文明不文明,能够反映一个国家的法律完善不完善,司法程序公正不公正。孟德斯鸠说过“法律条文含义不清,罪名不明,足以使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 “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改称为“归正人员”。“丧心病狂”、“狗急跳墙”、“窜入某地作案”。“从严从快、严厉打击”。“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材料等为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请依法惩处”“依法判处”, .刑法学教授曾经问一个法官:法院是干什么的?他对那位法官说,你们肩上的标志是天平!言外之意是,法官必须以超然的态度,用法律程序保障控辩双方的公平。这位法官被问急了,脱口而出:我可以用天平的秤锤砸罪犯!多么生动的语言,把人们以及法官自己对法院、法官的理解表现得淋漓尽致。A2。康德(—1804)曾感慨道:“有两种东西,我思索的次数愈多,时间愈久,它们就愈使我经受惊异和严肃的感情——那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脑中的语言。””A3。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 曼斯斐尔A4。世界历史上曾有两国双边条约中将“可以”换成“必须”而引发一场战争的教训。1889年,埃塞俄比亚为了防范他国的侵犯,与意大利签订了《乌查里条约》,其第十七条称:“埃塞俄比亚万里之王陛下在与其他列强或政府所发生的一切交涉中,可以借助于意大利国王陛下的政府。”而此条约的意大利文本中将“可以”写成了“必须”。条约生效后,意大利通过国际传媒宣传:“埃塞俄比亚从今日开始受意大利庇护。”埃国为自尊心受到伤害而宣布废除这一条约,此后爆发了意、埃之战。埃国的教训在于事先未觉察“可以”与“必须”一词之差。“可以借助”意味着不一定“借助”,得由埃方决定;而“必须借助”则没有或然性,决定权在意方。 A5。一部好的法律必是用词准确、逻辑严谨、内容与形式俱佳的文献,它不仅给法律的遵守和操作带来极大的方便,而且给读者以美感和享受。法国大作家司汤达在创作长篇小说《巴尔玛修道院》时,每天清晨必读几页《法国民法典》,以从中获取运用艺术语言的灵感和启迪。反之,一部语言精糙、表述稚拙、结构松散、内容和形式不和谐的法律不但不会给人任何语言上的美感,而且会对法律解读和法治运作徒增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执法上的混乱A6..欲治法学,必先治语言学。欲当罗马法学者,必先当语言学家。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 二,法律语言的用词的准确性B1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谈到为改善政治经济教科书未定稿时指出,应该成立一个人数不多的委员会,而其中最好是“也包括一位有经验的法学家来检查措词的确切性。”正因为法学家很擅长措词,所以法律定义都具有高度的准确性B2,按照不同的区分标准,按词汇是否属于专业词汇,分成普通词汇(popularword)和学术词汇(learnedword)。立法语言必须使用学术词汇,例如在《刑法》中,“犯罪分子”,例如《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在这条规定中,使用了“行凶”一词,B3比如:审问、讯问、询问、发问都有“问”的意思,但在使用中,由于提问人和被提问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而有着严格的区别。法律用语也有大量的同义、近义、同音词。诸如人犯、犯人;罚款、罚金;受害人、被害人;服罪、服刑、服法、伏法等等。B4同样是用器械伤人,要写清楚用什么器械,是刀、枪,还是木棒、铁锤。同样是用刀,还要写清楚是砍伤还是捅伤,力度如何?不能只写“持械伤人”。B5所以法律文书中切忌使用“一般”、“大体”、“基本上”这类词语。象下面的说法是不妥当的:“关于合同的各项条款,已大体达成协议。”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就有不少模糊词语。如“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等都是。这些规定只从大的方面划清界限,在法律条文中不可能说得很精确,但需要由有关部门作出补充解释,否则在审判工作中不便执行。B6《行政诉讼法》在此方面的缺陷大致有:1、近义词误用,如:在“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2、代词误用,如:在“第三十条……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它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3、连词误用,如:在“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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