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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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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分公司、各营业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落实《规定》精神,特通知如下:一、《规定》首次提出“投资顾问业务”的概念,通过明确投资顾问业务可以按照资产规模、差别佣金和服务期限等形式收取服务费,鼓励证券公司大力发展投资顾问业务,以改变目前券商单一的盈利模式和收入结构。请各分公司、各营业部(以下简称各营业网点)认真学习《规定》精神,积极探索和推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二、《规定》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营销、报备、签约、服务、回访、投诉和信息披露等环节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色阳光业务属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各营业网点应对照《规定》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经纪事业部将对营业网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签约指引》(见附件二)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媒体宣传及报告会类活动报备工作指引》(见附件三)对金色阳光业务的签约和报备进行了规范,请各营业网点遵照执行。金色阳光业务自2011年2月1日起必须采用新的协议,新协议可采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签约指引》中的范本,也可由营业网点根据需要自行设计;新协议经报批通过后方可使用,各营业网点应提前做好协议设计和报批工作。未尽事宜,请咨询经纪事业部运行服务部王进(NOTES-ID:19001)、葛明睿(NOTES-ID:61064)。特此通知。附件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附件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签约指引附件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媒体宣传及报告会类活动报备工作指引经纪事业部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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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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