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工作,提高城市规划水平,科学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促进城市化、城市现代化进程和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鹤壁市行政辖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第四条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鹤壁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市规划编制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参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积累和管理城市规划档案资料;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其它方面的工作。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镇(城市规划区的镇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除外)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各城区不设规划管理机构,必要时,可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城市行政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全部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叠地区,各项建设项目的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征求城市园林部门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也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深化。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他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所含的专业规划可委托编制总体规划的单位编制,也可以由有关专业部门编制,经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鹤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辖区所属镇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对城市近期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做出具体安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近期建设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城市详细规划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