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版欧盟RoHS基本要求1、2006年7月1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八大类电气电子设备(外加电灯泡及已用照明设备)的均质材料中的铅、镉、汞、六价铬、PBB、%(%);2、豁免除外。新版欧盟RoHS指令—2011/65/EU适用的区域范围:全文适用于欧洲经济区解释:以前的适用区域范围是欧盟,而新版的是欧洲,适用的区域范围更大。新版欧盟RoHS指令—2011/65/EU本指令覆盖的电子电气设备类别1、大型家用电器2、小型家用电器3、IT和电信设备4、消费电子设备5、照明设备6、电子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8、医疗器械9、监视和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监视和控制设备10、自动售货机11、上述类别未覆盖的所有其他电子电气设备注:电缆和用于EEE维修、再使用、功能升级或扩容用的和备件出口时需满足有害物质限制要求。8、9、11小点红色字体是新追加进去的。新版欧盟RoHS指令—2011/65/EU指令生效日期指令生效日期:2011年7月21日指令转换为各成员国法规的最迟时间:2013年1月2日指令替代原指令(2002/95/EC)及其修正案的时间:2013年1月3日新纳入的电子电气设备:在2019年7月22日前,即使违反新RoHS指令仍可供应欧盟市场。新版欧盟RoHS指令—2011/65/EU术语和定义—1“电子电气设备”(简称EEE):指依赖电流或电磁场才能正常工作的设备,以及用于生产、转换和测量上述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且设计使用电压交流不超过1000伏、直流不超过1500伏;解释:1、针对以上“依赖”是指需要电流或电磁场来完成至少一个预期功能;2、电缆、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在新的ROHS指令里需要遵守。新版欧盟RoHS指令—2011/65/EU术语和定义—5制造商:指任何制造电子电气设备,或让别人设计和制造、且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销售电子电气设备的自然人或法人;经济从业者指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经销商;“向市场提供”指在商业活动中任何向欧盟市场供应电子电气设备用于经销、消费或使用的活动,无论是收费还是免费的;“投放市场”指首次向欧盟市场供应电子电气设备;“合格评定/符合性评估”指证明本指令有关电子电气设备的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过程;解释:1、制造商是新的定义,以前叫生产者;2、“合格评定/符合性评估”是新追加内容,且没有要求必须是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是公司内部进行评估,此项目可在文件中明确规定。新版欧盟RoHS指令—2011/65/EU术语和定义—9均质材料:指通体具有一致组成的材料,或由多种材料组合而成、无法机械拆分成不同材料,即不能通过机械活动如拧、切割、挤压、研磨或摩擦过程分开的材料;说明:1、具有一致组成的材料,如:塑胶外壳、一桶单一颜色的油墨等2、由多种材料组合而成,如:合金铜、合金铝、氧极化处理的外壳。新版欧盟RoHS指令—2011/65/EU第四条:预防—1成员国应确保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及用于EEE维修、再使用、功能升级或扩容用的备件)不含有列于附件Ⅱ的物质;在本指令中,应允许附件Ⅱ规定的均质材料中最大重量浓度值;第1段适用于从2014年7月22日后投放市场的医疗器械和监控设备、从2016年7月22日后投放市场的体外医疗器械、从2017年7月22日后投放市场的工业监控设备。新版欧盟RoHS指令—2011/65/EU附件Ⅱ第4(1)条所指的限制物质及在其均质材料中允许的最大浓度值: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联苯醚(PBDE)(%)新版欧盟RoHS指令—2011/65/EU豁免按照a)点采用的措施,对于附件Ⅰ中的1-7类、10类、11类产品,其有效期最高5年,附件Ⅰ中的8类、9类产品,其有效期最高7年,要对每个豁免逐一决定,可以更新;对2011年7月21日列于附件Ⅲ的豁免,附件Ⅰ的1-7类、10类最长有效期(可以更新)为2011年7月21日后5年,附件Ⅰ的8类和9类为第4(3)确定的相关日期后7年,除非规定了更短的期限;备注:至目前为止有41项豁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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