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责任者处理规定一、伤亡事故处理原则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二、责任事故劳动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要分清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主要调查处理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猜测而发生的事故;(1)有下列情节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治理措施不到位,安全治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相应劳动安全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措经费,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对危机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违反操作规程,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不服从治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对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在事故调查中,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和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在短期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企业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后,逾期不清除隐患而发生伤亡事故的;有意拖延事故调查处理,不按时结案的。三、;,根据有关法规和事故后果,对事故单位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由企业生产、设备、动力等有关职能科室共同研究制订措施,落实负责人和完成时限;;;《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事故调查报告书,根据事故类别按规定程序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审批结案;四、(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性质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治理法规,应受惩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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