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差异的探讨摘要: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利润表债务法理论基础相同,都认为所得税性质是费用而非利润分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记帐基础和配比原则;两种方法计算结果基本一致。但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核算依据不同;核算对象的内涵不同;核算对象的外延不同;核算的侧重点和过程不同;核算使用的会计科目不同。关键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利润表债务法同属于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所得税会计核算中许多企业使用利润表债务法来处理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形成的差异,计算所得税费用和递延税款。2006年,国家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统一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为加深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了解,下面通过例题,对两种方法进行比较和分析。两种方法的实用例题: 假定A公司2008至2011年各年度利润表中税前会计利润均为400万元,该公司适用税率为30%,除2008年外,其他年度未发生会计与税收差异,2008年递延所得税期初无余额。与所得税核算相关资料如下:①2007年12月新购一台高新设备,成本为12万元,净残值为0,会计折旧年限2年,税法规定为4年;②2008年违反环保规定罚款17万元;③2008年末存货计提跌价准备40万元,计提当期不知以后能否转回,实际在2009年转回。④2008年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增加3万元,在2009年公允价值下降到原成本价值15万元;⑤2008年购入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一、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例题比较(一)利润表债务法实务操作第一年(2008年) 1、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135万元〔(400+17+40-10+3)×30%〕 2、计算所得税费用万元(400+17-10)×30% 3、计算时间性差异和递延税款(资产)万元(40+3)×30% 4、编制所得税会计分录借:所得税万元递延税款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35万元第二年(2009年),当年存货跌价准备全部转回,固定资产折旧照常。 1、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万元〔(400-40+3)×30%〕 2、计算所得税费用120万元(400×30%) 3、计算时间性差异和递延税款(资产)-万元〔(-40+3)×30%〕 4、编制会计分录借:所得税120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万元递延税款万元第三年(2010年),固定资产递延所得税开始转回。 1、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万元〔(400-3)×30%〕 2、计算所得税费用120万元(400×30%) 3、计算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万元(-3×30%) 4、编制所得税会计分录借:所得税120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万元递延税款万元第四年(2011年),同第三年一致。(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务操作第一年(2008年) 1、计算应交所得税。①应纳税所得额450万元(400+17+40-10+3);②应交所得税135万元(450×30%) 2、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年末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如下: 注:2008年递延所得税无期初余额(1)递延所得税资产万元(43×30%) (2)递延所得税负债万元(3×30%) 3、所得税费用。万元(135+) 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万元不影响会计利润,不确认所得税费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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