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军发〔2010〕23号《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一九九○年六月九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胡锦涛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加黑框部分为删除内容,红体部分为添加内容)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条令的目的立法目的 第二条本条令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条令的作用与意义 第四条首长、机关的责任 第五条队列纪律第二章队列指挥 第六条队列指挥位置 第七条队列指挥方法 第八条队列指挥要求 第三章队列队形 第九条基本队形 第十条列队的间距 第十一条班的队形 第十二条排的队形 第十三条连的队形 第十四条营的队形 第十五条团的队形 第十六条军兵种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形 第四章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一节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十七条立正 第十八条跨立 第十九条稍息 第二十条停止间转法 第二十一条行进 第二十二条立定 第二十三条步法变换 第二十四条行进间转法 第二十五条坐下、蹲下、起立第二十六条脱帽、戴帽第二十七条宣誓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整理着装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冲锋枪手、81式自动步枪手、95式自动步枪手的操枪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班用机枪手、狙击步枪手的操枪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40火箭筒手的操筒 第三十一条 60迫击炮手的操炮 第二节第五章班、排、连、营、团的队列动作 第三十二条集合、离散 第三十三条整齐、报数 第三十四条出列、入列 第三十五条行进、停止 第三十六条队形变换 第三十七条方向变换 第三十八条摩托化步兵班的置(架)枪、取枪 第三十九条 60迫击炮班的架炮、取炮 第四十条第三十九条摩托化步兵排、连的置(架)枪(炮)、取枪(炮)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条机枪(炮兵)班、排、连的操枪(炮)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其他军兵种分队、部队的队列动作第五章第六章分队乘坐汽车、火车、舰(船)艇和飞机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乘车准备坐汽车 第四十五条乘车实施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车辆行进中的调整第四十五条乘坐火车第四十六条乘坐舰(船)艇第四十七条乘坐飞机 第六章第七章敬礼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敬礼的种类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敬礼、礼毕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单个军人敬礼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分队、部队敬礼第七章第八章国旗的掌持、升降和军旗的掌持、授予与迎送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国旗的掌持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国旗的升降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军旗的掌持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军旗的授予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迎军旗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送军旗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其他军兵种部队和院校迎送军旗第八章第九章阅兵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阅兵权限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阅兵形式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阅兵程序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师以上部队阅兵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其他军兵种部队和院校阅兵第六十四条海上阅兵和码头阅兵第六十五条空中阅兵第十章晋升(授予)军衔、授枪和纪念仪式第六十六条晋升(授予)军衔仪式第六十七条授枪仪式第六十八条纪念仪式第九章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武警部队适用第七十条队列动作调整授权第七十一条生效时间 第六十三条本条令参照执行范围第六十四条本条令的解释权第六十五条本条令的生效时间附录 附录一队列口令的分类、下达的基本要领和呼号的节奏 附录二队列指挥位置示例 附录三标兵旗的规格 附录四符号半自动步枪手的操枪附录五符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保持整齐划一和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本条令没有规定的有关内容队列生活事项,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总部、军兵种颁发的有关条令、条例和制定的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生活的准则和队列训练的基本依据。全体军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令,加强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性和协调一致的动作,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第四条本条令由各级首长和司令部门机关组织贯彻执行。首长和机关应当起表率作用,并对部属执行本条令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队列纪律 (一)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姿态端正,军容严整,精神振作,严肃认真; (三)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集中精力听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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