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知识问答第一期
问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什么机构?运营机构和监管机构分别是谁?
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89号〕令)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负责全国股转系统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全国股转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督管理。
问1-2:全国股转系统与“老三板”、“新三板”是何关系?
答:“老三板”是指2001年6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启动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系统及主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问题。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89号〕令)相关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继续负责“老三板”市场上的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但为避免对全国股转系统正常挂牌公司挂牌及交易产生冲击,“老三板”上的公司将在独立的板块上进行转让。
2006年1月23日,为解决北京中关村园区企业股份流转问题,同时探索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新模式,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正式启动中关村园区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工作,俗称“中关村试点”或“新三板”。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正式成立后,根据证监会统一部署,全国股转系统承接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挂牌、股票转让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问1-3:全国股转系统制度设计与“中关村试点”期间有何区别?
答:“中关村试点”自2006年以来在场外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总结中关村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特点进行了制度创新,二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挂牌准入。新规则取消了“中关村试点”期间的主营业务突出及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的要求,但更加强调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作用,同时明确允许申请挂牌公司存在未行权完毕的股权(期权)激励。
第二,交易规则。在保留协议转让方式的基础上,增加集合竞价安排,同时引入竞争性传统做市商制度;将每笔委托从30000股以上调整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将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方式调整为与沪深交易所交易结算一致的多边净额担保交收模式;取消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要求,豁免做市商挂牌前受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的限售要求。此外,新制度规则还明确提出不设涨跌幅。
第三,日常监管。为降低挂牌企业综合成本,全国股转系统不再要求挂牌公司参照主板年报格式披露信息;仅要求挂牌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且只有年报要求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相关信息只需在全国股转系统官方网站披露即可,无需在纸质媒体上披露。
第四,融资及并购。全国股转系统在新制度中更加突出融资的“小额、快速、按需”性,并创新建立小额发行豁免和储架发行机制;明确挂牌公司可发行可转债、私募债等融资产品;挂牌公
全国股转系统知识问答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