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科学技术奖励
天津市科委成果市场处
一、政策依据
★2000年9月,市政府颁布《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市政府第33号令)
★2001年7月,市政府颁布《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6月,市政府对该细则进行了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
二、科技奖励包括的奖种
1、科技重大成就奖
2、自然科学奖
3、技术发明奖
4、科学技术进步奖
5、国际科技合作奖
三、科技奖励评审程序
1、受理(各单位推荐)
2、形式审查
3、专家组评审
4、评审委员会评审
5、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核
6、报市政府批准、颁奖
四、科技重大成就奖
★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明中卓有建树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五、自然科学奖
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成果主要体现形式是科技论文,不包括综述论文。
六、技术发明奖
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人个。
成果主要体现形式是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和专利实施、应用证明。
七、科学技术进步奖
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1、开发类;2、公益类;3、推广类;4、重大工程类。
七、科学技术进步奖
1、开发类:
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实施技术开发过程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
七、科学技术进步奖
2、公益类:
公益类项目是指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过程中,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创新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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