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保证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实施认证、检验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质量要求】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管原则】消防产品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企业负责、行业自律、中介评价、政府监管的原则。第二章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消防产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鉴定制度。【强制性认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的主体、程序规则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经征求国务院公安部门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证检查人员】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活动的认证检查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注册。【认证机构责任和义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证明,对认证结果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技术鉴定】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公安部门共同指定的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实施规则,并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活动实施监督。【鉴定机构条件】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公安部门共同指定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是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消防行业社团或者中介机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建设规划和资源配置要求;(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有10名以上消防技术人员,其中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有2名以上从事消防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五)熟悉消防产品的行业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进口活动。【技术鉴定委托条件】消防产品生产者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应当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文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二)具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三)其生产的产品具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标准。境外消防产品生产者可以委托在我国境内有固定生产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进口商、销售商申请技术鉴定。【技术鉴定程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生产者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审查产品标准,并将审查合格的产品标准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备案;(三)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按照技术鉴定实施规则,组织开展消防产品工厂生产条件检查和产品检验;(四)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自接受委托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五)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技术鉴定的时限,但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将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鉴定机构责任和义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严格按照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实施规则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客观公正地出具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对技术鉴定结果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证书时限】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消防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6个月,向原出具技术鉴定证书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受理申请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技术鉴定程序要求进行审查。【变更要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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