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9月3日,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区发布关于XX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依据调整办法,调整后我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上调171元。此次调整对象包括XX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XX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我区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合理确定了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调整时间从XX年1月1日起执行。据介绍,此项调整已在全区范围内开始组织实施,将惠及全区万退休人员。内人社发40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干部(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XX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37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现将我区XX年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XX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养老金低于700元的,可先调整到700元后再按本项进行调整。(二)挂钩调整 。退休人员按照本人XX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元的,按元进行调整。(三)倾斜调整 。截至XX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4元。 、挂钩调整、高龄群体倾斜调整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9号)精神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挂钩调整、高龄群体倾斜调整后,月调整金额低于本人XX年月调整金额65%的,按照本人XX年调整金额的65%调整。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按照退职生活费水平%增加退职生活费;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元,调整不足元的,按照元进行调整。高龄群体和企业军转干部可执行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XX年1月1日起执行。(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暂由原渠道支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后再进行结算。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XX年8月15日 9月2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通气会称,内蒙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均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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