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论文行政规划的法律程序控制研究Studyonlegalprocedurecontrolofadministrativeplanning作者姓名: 畅庚 指导教师: 刘艺 西 南 政 法 大 学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作为现代行政的一种新型重要方式,行政规划被运用得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频繁,受重视程度更是与日俱增。然而,正如对任何事物的研究都必定要经过一个问题出现——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新问题出现——再研究问题——再解决问题的过程,行政法学界目前对行政规划中存在和发现的问题还处于比较初步的研究阶段,对行政规划的性质与法律控制等方面的认识还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于此不相协调的是,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由于行政规划而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件。由于研究对象本身的价值与现实的需要共同决定了研究的价值大小,因此,无论是从行政规划本身还是从现实中的问题出发,都对行政规划的研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本文在此希望通过对行政规划的法律程序控制进行一定的研究,能够对解决现实行政生活中的种种问题有所裨益。全文具体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重点梳理了我国行政规划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行政规划表现类型多样,难以统一进行界定规制;行政规划制定主体权限配置不清;行政规划制定程序不明;行政规划侵权救济面临困境等。第二章与第三章重新界定了行政规划的基本认知,重点放在概念的重构与行政规划法律性质的分析上。本文认为,要解决行政规划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摆脱由于行政规划类型多样而导致的无法将其纳入现有行政行为模式,因而也就难以实现行政规划法治化的困境,首先就需要对行政规划的概念、法律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重新界定分析,构建一个合理有效的对行政规划进行研究的理论基础。因此,本部分首先具体介绍分析了目前各国学者对行政规划概念的不同界定,并将学界对行政规划的定义具体分为两大类,即广义上的行政规划概念与狭义上的行政规划概念。通过比较研究本文认为,狭义的界定方式更符合我国现阶段对行政规划进行法治化建设的要求,并进一步梳理总结得出了笔者认为的现阶段应纳入行政法律进行规制的行政规划的具体涵义。之后,第三章进一步分析了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由于我国在行政规划方面缺乏相关经验,本部分就通过案例的分析对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规划法律性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了介绍,发现通过传统方法难以对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进行广泛认同的界定。因此,本文尝试通过引入新的法学方法论——“行政过程论”来对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得出如下结论: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决定于行政规划的确定阶段,如果行政规划的确定阶段是通过裁决或批准的形式来确立的,并且同时确定规划阶段的裁决行为或批准行为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就可以将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确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第四、第五、第六章则提出在现实情况下解决我国行政规划诸多问题的根本路径应在于行政规划的法治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行政规划进行法律程序控制。第四章在考察了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重点选取了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情况进行分析与比较,结合第五章中我国学者在行政程序立法中对行政规划的研究成果,即《行政程序法》(试拟稿)(2002年)、《行政程序法》(试拟稿)(2004)与《行政程序法》(草案建议稿)(2005年),于第六章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规划程序立法的建议,并试拟了相关法律条文。关键词:行政规划;行政程序;法律程序控制Administrativeplanning,asanewmeansofmodernadministration,,,researchingisaprocessofarisingaproblem—studyingtheproblem—solvingtheproblem—thenarisinganewproblem–studyingthenewproblem--,,therearemanycasesofinfringingthelawfulrightsandinterestsoftheadministrativerelative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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