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53号2010年7月13日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增强中央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资金管理,我们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9〕22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附件: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中央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是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央企业围绕国家有关重点技术研发任务,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以及开展重大技术创新与产业化研发活动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规范透明、合理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四条技术创新资金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文件确定的重点任务,支持中央企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实施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中央企业开展重点技术研发活动。第五条研发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机构。第六条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是指研发机构为落实国家有关重点技术研发任务,开展重大技术创新、技术研发活动而改善研发条件。包括技术创新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研发所需技术条件(设备)购置等。技术研发活动是指中央企业为落实国家有关重点技术研发任务而进行的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研制、测试等。第七条对研发机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中央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对中央企业承担的重大技术研发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30%。研发项目费用支出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执行。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第八条申请技术创新资金时,中央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申请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研发机构的相关文件; (三)国家有关部门对研发机构的评价意见; (四)中央企业承担的重大技术研发任务情况; (五)研发机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预算、当年实际投资额及支出明细等; (六)研发机构已享受的国家扶持政策情况;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十条申请无偿资助方式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二)中央企业承担的重大技术研发任务情况; (三)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背景、立项依据及批准文件、国内外相关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前期技术开发情况、项目完成时间及预期达到的技术水平、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等; (四)当年项目研发费用预算及支出情况; (五)申报项目已享受国家扶持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十一条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规划、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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