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公司的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农户小额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保证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户是指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业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采取"一次核定年度贷款余额(限额)、随用随贷、年内周转使用"的管理制度。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农户使用《农户小额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五条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1、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品行好,无不良记录;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的收入;4、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1、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农业生产费用贷款;2、小型农机具贷款;3、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4、农民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生活消费贷款。第三章农户资信评定及信贷额度第七条公司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贷人员、监事会成员参加。还可约请村委会成员参加。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步骤:1、农户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可由与公司合作的村委会代收);2、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3、由公司农户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村信用代办员、村委会提供的资料,确定农户信用等级,核发《农户小额贷款证》。此项工作原则上在年初进行,每年评定一次。也可以在农户提出借款申请时评定。对农户信誉发生变化,及时变更资信等级和贷款限额,对已不够等级和随意出租、出借、转让贷款证的要及时收回,并取消贷款限额。第九条农户资信等级及贷款额度的确定。农户资信分优秀、较好、一般三级。评定优秀等级的标准是:(1)三年内在公司贷款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无不良记录;(2)家庭年纯收入在20000元以上;(3)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评定较好等级的标准是:(1)三年内在公司贷款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无不良记录;(2)家庭年纯收入在10000元以上。评定一般等级的标准是:(1)贷款按时归还,无不良记录;(2)家庭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小额保证(联保)贷款限额为:优秀等级2万元;;一般等级1万元。小额信用贷款限额为:优秀等级10000元;较好等级8000元;一般等级5000元。贷款方式的选定: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实行。小额信用贷款和小额保证或联保贷款同时实行。无拖欠公司贷款农户占总贷款农户的90%以上;公司不良贷款占比在10%以下的村方可实行农户信用贷款。小额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主要指:与借款人居住在同一村庄的自然人或公司辖内有固定收入的其他自然人;其具备的条件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家庭有固定经济收入;家庭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其保证额度不超过家庭固定财产价值的80%或不超过家庭经济纯收入的2倍。一户贷款须由2人以上作保证人。第四章贷款的发放与管理第十条已评定资信等级,核定贷款限额,核发《农户小额贷款证》的农户在第一次贷款时订立借款合同,以后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可凭《农户小额贷款证》、身份证、原借款合同到公司直接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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