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我校学生依法行使结社的自由权利,维护学校和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和我校关于社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社团,是我校在校所有学生自发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各种学术性、文化娱乐性学生群众组织。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遵守校规校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第四条学生社团以完善知识结构,实现自我服务为活动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第二课堂,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当广泛的爱好兴趣和钻研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第五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校团委递交申请报告,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六条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规,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学校发展。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和义务、选举及换届间隔、会费的缴纳来源和管理使用、办公或者联系地址等。第七条社团成立程序为:(1)筹备阶段:由发起人负责筹备,此时应由筹备人向校团委报备,经允许方可开展筹备工作。(2)申请:筹备成熟后,由筹备人员递交建社申请和章程草案。(3)批准与成立:经校团委审查合格批准的社团,在校团委登记后,方可宣布成立。第八条校团委每年初对社团进行重新登记,各社团每学期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社团以解散论处,会员以退会论处。社团解散后,注销其资格,不得开展活动。第三章社团组织管理第十条学生社团由校团委主管,团委社团部行驶监督权,社团联是行使管理权的机构,各社团必须在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分为校级和系级。校级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校级社团原则上由所在系(院)分团委直接管理,跨系级以上活动需经校团委批准。第十二条各社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社团内部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第十三条社团领导机构设置必须精简,各部设置需经校团委审批。第十四条社团每一年换届一次,新机构必须由选举产生。社团理事会侯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新成立社团理事会侯选人由筹委会提出。选举后的社团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须经校团委(校级社团)或各系团总支(系级社团)审批后,方能生效。会长在每期开学第一周内上交本期工作计划,换届时必须做好有关移交工作。第十五条校团委社团部建立社团档案,由各社团负责提供有关建档材料。第十六条由各社团秘书处(部)负责建立本社团档案。第十七条社团由于负责人或者理事会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长期受影响,由校团委(校级社团)或各系(院)团总支(系级社团)帮助社团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注销其社团资格。第十八条校级学生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享受校级学生干部待遇。第十九条曾受到校纪处分或上学年本专业课程学习有补考科目的同学,不得担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本专业课程学习有不及格科目的,不再担任以上职务,不再享受校级学生干部待遇。第二十条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于某种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必须向社团理事会做好有关移交工作并报校团委社团部审批。第二十一条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社团干部,由校团委根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罚。第四章社团活动管理第二十二条每学年初新会员登记结束后,各社团会长将会费收入情况报社团部,并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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