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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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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总队机动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确保行车安全,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结合总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安全管理
驾驶员必须不断强化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总队的车辆使用本着保障重点、安全节约的原则,做到文明服务,礼貌行车,听从指挥,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1、强化安全意识。总队每年与驾驶员签订一次安全责任保证书。每月由车管人员组织一次安全学习,强化安全意识,排查安全隐患,做到警钟长鸣。
2、坚持车辆检查制度。每月10日为车辆检查日,检查内容包括:车辆内、外整洁,机体卫生、制动、转向、灯光、随车配备工具等,车辆检查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正常工作日。
3、严格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车、违章行车、带故障出车。杜绝把车辆交于其他人员驾驶。
二、车辆使用管理
1、车辆由指挥中心统一管理,各大队申请,由车辆管理员按规定统一协调,调配使用,主要用于巡查、办案及其他工作任务。
2、用车实行逐级报批制。公务用车由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准;非公务用车在市域(48小时内)范围内由总队政委批准;出市
域范围长途车或超过48小时的,由总队长批准。如需用车各用车部门或用车人应填写用车申请批准单,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按程序批准后,车辆管理员根据领导签批的批准单派车,车辆归队后用车部门或用车人将批准单和车钥匙交给车辆管理员。总队工作人员严禁不经请示动用车辆。
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按程序报批的用车,须按规定程序请示同意后,车辆管理员方可派车。事后按规定补办用车申请批准单。
3、加强车辆的集中停放。所有车辆于下午6:00时前停放在停车场(值班车停放在机关院内),并将车钥匙交给车辆管理员保管。总队值班员每天晚9点负责检查记录车辆是否在位,车辆管理员不定期抽查,并做好登记。
4、总队车辆原则上不外借,因特殊情况外借,由车辆管理员按规定填写用车申请批准单,按程序和规定报批。
5、工作人员因私用车,应根据车辆保障能力,以先公后私为原则保障用车。因私用车期间发生车辆损毁、失窃、事故等由保险公司赔付后差额部分由用车人赔偿损失。
6、公务用车到晚9点,应告知车辆管理员,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并将用车批准单和车钥匙交给总队值班员。超过晚9点的用车,驾驶员可以在当天晚上将车开回家但必须告知指挥中心负责人和车辆管理员。期间车辆发生的损毁、失窃、事故等由保险公司赔付后差额部分由用车部门赔偿损失。
对于公务用车早于清晨6点的,用车部门应于出车前一天按程序填写用车申请批准单,按程序报批。驾驶员可以在出车前一天晚上将车开回家但必须告知指挥中心负责人和车辆管理员。期间车辆发生的损毁、失窃、事故等由保险公司赔付后差额部分由用车部门赔偿损失。
7、实行“单车责任制”,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或互换驾驶,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员互换车辆,必须经总队领导批准。双方驾驶员确认车辆车况后,方可换驾。换驾完毕后双方再次确认车况是否完好,防止出现责任时互相推诿。
8、公务用车停车费、长途过桥过路费的报销,须有同行人签字。因私用车,费用自理。
三、车辆维修管理
1、车辆需要修理时,驾驶员到车辆管理员处填写车辆报修单(报修单注明修理项目、保养内容、故障原因),经指挥中心负责人和总队领导同意后,方可到指定地点修理。车辆修理完毕后,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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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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