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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习笔记.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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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民法学[1-6章]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语源于古罗马市民法
(2)我国法上的“民法”一词来自于日本语中的“民法”
(3)民法----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有三层含义:其一,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其二: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其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不属民法范围
(4)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一)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分--广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狭义民法(在民法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二)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无形式意义的民法,但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古代民法近代民法现代民法)
(1)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民法>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
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不同法系。
大陆法推行法典化,编纂有民法典所以又称民法法系
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所以又称为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近代民法以权利为本位,以人格平等为基础,确立了“私法自治”“私有财产神圣”“过失责任”等基本原则
(3)现代民法是指19世幻20世幻初资本主义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现代民法以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4)1922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5)我国古代法律,民事关系主要以“礼”来调整,中国近代民事立法始于清末,1907年着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
中国历史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6)我国曾于 1954 1962 1979年三次编民法未成功,1986年<民法通则>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财产流转关系”“利用关系”
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
(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间有隶属关系(例如财政税收关系)俗称纵向经济关系;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平等无隶属关系(如借款关系)俗称横向经济关系
(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财产关系有的根据主体自己的意愿发生,有的并不是主体自愿发生,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三)受价值规律支配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大多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的,因此一般遵循价值规律
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分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人格--是主体之能作为独立主体存在必须具备的条件(如自然人的身体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
身分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一定身分而发生的以身分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身分--是主体在特定的关系,所处的一种不可让与的地位或资格(如父母子女间的身分自然人因创作作品而发生的作者身分)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这类人身关系的特点:
(一)主体的地位平等
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
(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
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主体自身属性的人格和身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因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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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