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鼓工商处字〔2010〕149号根据福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处下发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督办单,我局于2010年7月30日对福州市鼓楼区新百达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虚报注册资本一事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委托某中介公司办理相关证照及相关款项往来,待公司取得登记注册后即行归还垫资款。2009年12月2日,当事人向注册登记部门申请变更股权登记获准,2010年2月16日起,当事人擅自变更公司住所,直至我局查获时止仍未按规定向我局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有以下证据佐证: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前后3名股东身份证复印件;2、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3、现场检查记录;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5、公司章程复印件;6、银行对账单复印件;7、验资报告复印件;8、当事人新住所租赁合同复印件;9、当事人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0、福州市商业银行单位电汇凭证复印件;1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打印件。2010年9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送达鼓工商西处告字(2010)第016号《福州市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10年9月27日,当事人并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一、在我国《公司法》中,注册资本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资本。注册资本不仅是公司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同时还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限额。因此股东的出资不论是股东自有资金或借款,应当是公司股东拥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而本案中当事人在办理公司登记注册过程中将相关证件、印鉴交由中间代办人保管使用并支付相应手续费,由中间人代垫资金完成公司登记注册。本案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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