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计分办法(企业信用部分) 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扣5-10分。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扣5-10分。 伪造或涂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获奖证书和年检记录的,扣5-10分。 违法转让业务、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扣5-10分。 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年检的,扣5-10分。 不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费用,以及违规收取费用的,扣3-5分。 外地进乳企业未办理进乳备案手续,擅自承揽工程的,扣5分。经督促后仍不办理的,视情况加扣1-5分。 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扣5分。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扣3-5分。 招标投标时,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串通降低或抬高取费,或者投标单位自行及相互串通恶意报价,中标后不按规定签定合同,扰乱市场秩序的,各责任单位均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服务或提供产品质量差,未有效履行投标承诺的,扣2-5分。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况加扣1-10分。 报名后又擅自退出不参加投标的,扣1分。 在招标投标纠纷中,以不正当手段,聚众冲击、围攻、打砸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或评标现场的,扣5-10分。 违反《威海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扣1-5分。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良行为,由主管部门酌情扣1-10分。本办法虽有规定,但情节特别恶劣的,可酌情加扣分。 工程获得“市优良工程”的,;获得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的,加3分;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加5分。获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获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加2分;获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加3分。 获得经乳山市城乡建设局认可的荣誉称号,分级加分。乳山市城乡建设局及威海市建委委属部门、行业协会荣誉,;威海市建委的,加1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及以上的,加2分。 在乳山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威海市建委的,加1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及以上的,加2分。 未按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扣3分。 未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扣3分。 擅自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扣5分。 委托没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扣2分。 房屋销售中存在“缺斤短两”、“一房多售”,故意隐瞒应当公示的规定内容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并未及时改正的,扣3分。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广告宣传或虽经批准但广告宣传有夸大或虚假现象的,扣1分。 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的,扣1分。 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期交付房屋的,扣2分。 不及时协助买房人办理产权转移的,扣2分。 签订合同后房屋设计有改变而未通知买受人、引起纠纷的,扣2分。 签订预售合同不及时备案的,扣1分。 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及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扣2分。 不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的,扣1分。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扣5分。 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扣5分。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扣5分。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扣3分。 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将工程交付使用的,扣5分。 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的,扣5分。 少批多建的,扣5分。 不按规定提供业主支付担保或串通承包单位撤消保函的,扣2分。 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扣2分。 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规定次序办理或不办有关建设手续的,扣1-5分。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建设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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