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1月06日09:09检察日报“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案件管理中心就如同一个‘司令部’,它统一指挥全院的业务工作,规范办案流程,强化内部监督,对建立检察业务管理长效机制有着很大的积极意义。”2005年12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检察长苏志广在“案件管理工作研讨会”上发言时这样说道。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河南省检察院等部门共70余人出席了由郑州市检察院主办的此次会议。这个被苏志广称为“司令部”的案件管理中心到底是个什么机构,它到底有何具体作用?带着这样的疑惑,记者对郑州市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中心进行了采访。■三大原因“催生”案件管理中心金水区检察院每年办理的案件在郑州市全部13个基层检察院中最多。2002年7月,在对多年检察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后,金水区检察院率先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成立案件管理中心是为了解决案件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金水区检察院检察长李百建认为,以前案件监督管理主要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对外部法律监督存在空白。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各自负责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实施管理,但往往忽视了对公安机关捕后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监督与管理,造成案件流失。二是内部执法办案监督不力。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各级检察院对案件程序方面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于领导监督和下一个检察环节的监督,并且都是事后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上的超时办案、线索积压和流失等问题。三是忽视案件质量的管理,没有全面考评案件质量的工作程序和机构。对案件质量实行粗放式管理,仅仅追究有罪处理结果,特别是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更容易忽视工作细节和法律文书的制作,造成案件质量不高,社会效果不佳。 2002年11月,二七区检察院、荥阳市检察院也相继成立案件管理中心。此后,郑州市检察院也于2003年10月率先成立了地级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中心,对中心的职责和权限作了明确统一的规定,并要求有条件的下级检察院都要建立。截至2005年6月底,郑州全市13个基层检察院全部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对成立案件管理中心有着自己的理解:“这是解决检察实践中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是现行检察业务管理模式创新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业务管理经验的科学总结。”■七项职责“演化”为四个统一规范,是郑州市检察院对案件管理中心最大的要求。中心成立伊始,市检察院就制定了《案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在广泛听取各个业务处室意见的基础上五易其稿。2004年1月1日,郑州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正式运行。据郑州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主任余斌介绍,案件管理中心主要有7项职责:一是负责对本院所有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进行程序管理;二是负责管理具有人身强制性和财产强制性等内容的法律文书;三是负责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立案案件、撤销案件,侦查监督部门不批捕案件,公诉部门不起诉案件及无罪判决案件实行复查;四是负责对赃款赃物处理情况进行监督;五是负责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六是负责接待律师首次来访,并接受律师的投诉;七是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这7项职责在具体的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就演化为4个统一。”余斌说,一是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控制“进出口”,对所有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统一管理。公安机关移送案卷交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由案件管理中心在局域网上录入,然后分转给公诉部门内勤,公诉部门内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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