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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光碟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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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条例第1条光碟之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第2条本条例名词定义如下:一光碟:指预录式光碟及空白光碟。二预录式光碟:指预录式Z雷射碟、唯读记忆光碟、数位影碟、唯读记忆数位影碟、雷射影碟、迷你光碟、影音光碟与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预录式光碟。三空白光碟:指可录式光碟、可写式光碟及可重写式光碟。四母版:指经由刻版机完成用丁•制造光碟Z金屈碟。五来源识别码:指为识别光碟或母版之制造来源,而由主管机关核发之识别码。六事业:指以制造光碟或母版为业务之公司、独资或合伙之工商行号及其他个人或团体。七制造:指使用原料,经由制造机具产制光碟或母版Z行为。八制造机具:指制造光碟之射宙成型机、模具、制造母版之刻版机及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机具。第3条木条例所称主管机关为经济部。第4条事业制造预录式光碟应向主管机关中请许可,并经核发许可文件后,始得从事制造。事业制造空白光碟,事前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前二项申请许可及申报Z程序、内容、应备文件及英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事业依前条第一项申请许可,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应不予许可:一事业负责人曾违反本条例或犯著作权法之罪,经法院判决冇罪确定,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后未满五年者。二曾受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预录式光碟制造许可未满五年者。第6条预录式光碟制造许可文件,应记载下列事项:一许口J字号。二事业名称、营业所及其负责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三制造场所负责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四制造场址。五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事项。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记载事项有变更吋,应事先申请变更。事业应将第一项制造许可文件,揭示于场址Z明显处所。第7条事业依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取得预录式光碟制造许可后,经发现其申请许可资料冇重大不实情事者,主管机关得撤销其许可。第8条事业应保存预录式光碟之客户订单、权利人授权证明文件及所制造之预录式光碟内容等资料,至少三年。第9条事业制造预录式光碟,应于制造许可文件上所载之场址为之。第10条事业制造预录式光碟,除依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取得制造许可外,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来源识别码,始得从事制造。前项预录式光碟,应压印标示来源识别码,R不得为虚伪不实标示。依第一项核发之来源识别码,不得交由他人使用于预录式光碟之压印标示。第一项及第二项来源识别码之申请程序、压印标示方式、应备文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第11条事业制造前条笫一项预录式光碟所需之母版,应向主管机关中请核发来源识别码,始得从事制造。前项母版,应压印标示来源识别码,且不得为虚伪不实标示。依第一项核发之來源识别码,不得交由他人使用于母版之压印标示。第一项及第二项来源识别码Z中请程序、压卬标示方式、应备文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Z办法,由主管机关定Z。第12条制造机具之输出或输入,事前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前项制造机具Z申报程序、应备文件及英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第13条主管机关得出具杳核公文,派员进入光碟、母版制造场所及其他有关处所,查核其有无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并要求捉供冇关资料,场所负责人或从业人员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并得请求警察机关派员协助。第14条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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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