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地方务局文件长地税发〔2011〕52号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流程,现将《长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规范(试行)》下发给你们,各局要结合本辖区税源结构和行业分布,统筹安排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要重点做好房地产、建安企业以及“长亏不倒”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合理适用征收方式。对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建安企业以及“长亏不倒”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中申报微利、亏损或税负明显偏低的,将列入市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选案对象,作为税源监控的重点。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取消核定征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1年4月21日印发打字:杨猛校对:所得税管理处张志裕(共印5份)长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核定征收工作质量,积极推进建账管理和查实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照《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二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各科(所)负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评议委员会负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特殊事项的综合评议和审理工作。按照集体审议制度要求,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及调整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理和确认。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工作的后续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对核定征收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总体分析工作,并结合纳税评估选案工作,重点审核企业应税收入申报的真实性;行业和应税所得率确认的正确性;应纳税额计算的准确性。发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应进行重点纳税评估或实施纳税(专案)检查;发现企业利用核定征收方式有意逃避纳税义务,或有其他涉税违法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核定征收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和实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严格执行核定征收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由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征收单位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第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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