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下的宪法功效
摘要:孙斯坦在《设计民主》一书中认为,民主宪法本身并不能保证每个公民都过上好生活,也不保证任何公正,但其主要优点之一是对协商困境的普遍威胁做出反应。现代宪法之功效即在于,在协商民主领域通过降低群体两极分化的可能性和推进未完全理论化的协商,为现代社会重叠性共识的构建提出制度解决思路。放之于今天的中国语境之中,强调宪法制度对于转型中国差异共识的构建大有裨益。
关键词:差异共识;协商民主;宪法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10-0084-05
收稿日期:2013-06-18
作者简介:闫然(1989—),男,河南商丘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omes”,意为人民。根据希腊史学家希罗多德的记载,民主的首要涵义是指人们的统治,是建立在“一人一票”原则基础之上的、简单的多数决定规则。但是,民主在实践过程中又遇到了许多难题,如纯粹的民主具有脆弱性,缺少制度与法治的支持,因此会导致领袖和人民的腐败。托克维尔提出了多数人的暴政问题,认为多数的无限权威操纵了民主政治的各个方面。为警惕多数至上的民主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和找到解决的方法,学者们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理论。哈耶克认为,现代民主的关键问题并不是多数的问题,而是法治尤其是宪法问题,因此主张一种
“宪法性安排”的解决方式;民主的真正价值不在于多数人的偏好,而是取决于多数人的理性;民主不仅仅应该是多数人的统治,更在于运用权力的方式、服务的目的和所受限制的程度。[1]
美国学者凯斯·R·孙斯坦在其专著《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中,从宪法的高度对民主运行进行了理论阐释。他认为,宪法应当“将政治的可信度跟高度的反思以及说理的一般承诺结合起来。”[2](p5)“一个民主政府是建立在说理和辩论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建立在投票和权力的基础上。……协商民主人士拒绝接受政府应当在全面公决的基础上运行的观点。他们寻求的是一些能够创造真正共和而非直接民主的宪政结构。”[3](p6)在阅读本书过程中,我们不难感受到孙氏务实而具有坚定信念的学术阐述,将民主放之于现代社会的经验生活之中,追求一个差异化共识下的宪政之治。笔者着眼于协商民主发展的逻辑脉络,对于现代宪法在协商民主领域所起的作用进行分析,试图在中国今天的语境下为现代社会重叠性共识的构建提出有效的制度解决思路。
一、协商民主的兴起与困境
协商民主作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治学领域提出的新兴概念,在学界引起广泛的讨论。作为对自由主义民主或选举民主的一种反思、修正或发展,协商民主理论因其深化了对民主政治内涵的认识而越来越受到国内外政治学界的重视。2002年以来,国内有学者从协商民主的视角审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践,其影响已超出传统的政治学领域,因其对于传统民主观及其实现形式的突破和对于中国现行民主体制的解释力,在中国大地上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然而我们需要警醒的是,一个好的有解释力的理论也有其实践层面的不足。故而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协商所产生的现实后果是什么?在宪政民主中,怎样才能使协商很好地发挥作用?它在什么时候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孙斯坦对于协商民主所存在的问题有着清醒的认识,其在实践经验层面通过社会学、心理学的专业分析,提出了协商民主本身所存在的困境。当不同意见没有办法协商与调和时,我们便面临群体两级分化的危险,以及简易的少数服从多数的瀑布效应。
孙斯坦提出宪法的使命是促进协商民主。“在尊重自由的民主社会中,协商过程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即普遍存在且持续不断的不同意见。宪政制度(以及宪法)的一个核心目标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一部分是将不同意见转换成创造力,一部分是在不可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使其成为没有必要。”[4](p7)而民主的主要优点就在于对困境的普遍威胁作出反应。在他看来,群体两极分化和瀑布效应通常是产生协商困难的根源,未完全理论化协议则是解决协商困难的良方。
⒈群体性两极分化。所谓群体性两极分化,是指“协商群体的成员可以根据人们的预测朝着其成员在协商前表现出的倾向中更加极端的点移动。”群体两极分化通常是产生协商困难的根源,一般出现于多样化主体之间的大规模协商中。其主要通过两种机制起作用:一是社会对行为的影响,包括名誉机制和信息机制。“对名誉的关心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了一种普遍影响,包括民主辩论中的参与者,他们常常因为渴望维护其名誉及自我感觉的驱使而改变他们的公开言论。
”[5](p18)二是各种理由在协商中扮演的角色。尤其是在任何群体中有限的“观点库”,以及这些有限的观点库引导其群体成员的方向。“当人们听到自己声音的回音时,其后果可能比单纯的支持和拥护要严重得多。”[6](p15)
在对群体两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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