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要从大局着眼,细处入手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及优惠政策学习交流
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
请大家思考
一、河南省B软件咨询公司于2013年9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13年10月份,取得软件咨询服务收入100万元,软件产品销售收入20万元,请问当月的软件产品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二、河南省A软件公司于2011年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13年10月份,取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软件咨询服务收入20万元,请问当月的软件咨询服务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三、河南省某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
1、2014年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00万元,合计485万元,是否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2、2014年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5万元,合计575万元,是否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3、2014年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50万元,合计520万元,是否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四、某个体工商户,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2014年5月偶然发生一笔应税服务业务收入510万元,是否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五、某非企业性单位,2014年发生如下业务,
(一)1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50万
(二)2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40万
(三)3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60万
(二)4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240万
(三)5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160万
请问其是否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依据
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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