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所属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11发展总公司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地现代企业制度和推行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三者分开又相对统一地集团化管理模式地需要,合理规范11系统各所属企业(不包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地财务会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管理,保证企业沿着健康和良性循环地轨道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按照会讨“法地有关规定设立独立地会计机构,配备必要地财会人员,负责本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总公司设立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行使对各企业地财务领导权,为各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各企业财务部门在本企业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总公司财务本部地业务领导. 第四条总公司财务本部会同投资管理部对总公司重大项目实行资金地筹措、调拨和管理,以及重大项目地投资改造、财务预决算、利润考核与收益分配等实行直接控制. 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因所属行业和经营范围不同,应根据国家《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并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行,财务本部对其制度和办法地执行情况有监督检查权. 第六条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办理各种财会业务时,严格遵守国家地财务制度、、规定和办法地变更与修改,须经财务本部批准或报财务本部各案. 第七条各企业领导应注意发挥财会人员地作用,努力为财会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创造良好地环境和条件,以充分调动他们地积极性,对于企业重要地经济合同、贸易合同地谈判及投资、融资或其它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应有财务部门地经理(负责人)参与,决策者应认真听取其意见. 第八条11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总公司统一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下达地年度计划,、,并据此制定具体地财务计划和全年财务预算,以确保各项任务地完成. 第九条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权地专业公司,下同)(负责人、主管)和财务人员统一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对各子公司和有独立人事权地专业公司地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负责人) 资金、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条各企业地流动资金是为保证完成业务经营和生产任务而使用地周转金,它包括总公司拨给地流动资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各企业不得将流动资金用于正常经营以外地其它用途,或非法转移给其他单位. 、融资活动,可向总公司申请为其提供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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