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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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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交收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为更好地服务原酒产业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原酒(崃岭)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原酒(崃岭)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厂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指定原酒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批准并指定为原酒现货交易履行实物交收的原酒企业。
《厂库存货凭证》是指由原酒指定交收厂库签发、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的记载该原酒企业生产或保管的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的一定数量的原酒有效凭证。
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厂库提取。
申报原酒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具有白酒产品经营资质和白酒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的资质的且持有有效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的企业法人。持有原酒(崃岭)买入方向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均可申报买入交收。
卖方交易商将其持有的《厂库存货凭证》交由交易所登记确认后方能提出交收申报。
其卖出申报的货物数量不得超过存货凭证记载的货物数量。
具有白酒产品经营资质和白酒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交易商可以办理转存。
原酒(崃岭)的交收流程
原酒(崃岭)的现货交收流程
原酒(崃岭)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非交收日,可进行交收申报。D1交收日为相应的下个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4个工作日分别记为D2、D3、D4、D5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00~11:30,13:30~16:1500,持有原酒(崃岭)电子交易合同的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和买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1)卖方交收申报
卖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备足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的《厂库存货凭证》。
卖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数量信息)。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且不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
卖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填写响应数量,且响应的交收申报数量不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
系统接受卖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厂库存货凭证》。
(2)买方交收申报
买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申报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买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
(包括数量信息),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申报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买方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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