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教学课件例5:甲乙两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甲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损失。具体的赔偿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缔约费用,包括可行性调查、差旅费、合同草案审查费等。 2、为准备履行合同产生的费用。当事人有理由信赖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为履行合同作了必要的准备,由此发生的费用。 3、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当事人签订了合同,有理由信赖合同有效,而履行了合同,但合同被撤销、被确认无效。一方履行合同发生的费用,过错方应当赔偿。 4、丧失合同机会产生的损失。基于赔偿范围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损失的原则,丧失合同的机会带来的损失一般不予赔偿。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寻找交易伙伴,重新创造机会。如果机会是惟一的,或者是难以替代的,过错方对相对人丧失合同机会产生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这时赔偿的数额,可以与违约的数额相等。例:张某从山东某市调到北京,临行前委托李某将自己的面包车出卖。李某将车交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6万元。李某的侄子王某得知此事,就与李某协商,要求低价购买。于是李某和王某买通了该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以发动机已坏为由,将该车重新评估为1万元。李某给张某打长途电话说,经评估,因发动机已坏,该车价值1万元。张某说,那就卖1万元吧。李某遂将汽车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后张某发现此事,起诉于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退回原车。但因入关,该车价格经评估已经掉价,仅仅价值3万元。请问,贬值的3万元李某和王某应否赔偿? 答案:应当赔偿。该3万元是因丧失合同机会产生的损失。李某和王某因恶意串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同生效的概念、要件、时间、地点合同解释的概念、对象、性质、原则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从根源上看,是合同法等法律赋予合同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在债务人违约时,法律依守约方的请求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其他不利后果。 2、从反映的意志看,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各方合意的表现,是国家意志的反映,同时是当事人各方为满足其需要“寻找”法律的依据和支持,使自己的意思符合于已上升为法律的国家意志的结果。 3、合同的效力,作为法律评价当事人各方合意的表现,是复杂多样的: -法律对当事人各方的合意予以肯定的评价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各方承受合同条款固定的权利义务; -法律对当事人各方的合意予以彻底否定的评价时,发生合同无效的后果,当事人各方承受法定的权利义务; -法律对当事人各方的合意予以相对否定的评价,发生合同得撤销或效力待定的效果,法律把决定权有条件地交给有权人或其代理人,由其审时度势地决定是否撤销合同或者是否追认合同。通常情况下,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合同的效力的概念。 4、合同的效力,分为合同对当事人各方的拘束力与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当事人负有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当事人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保有给付的权利、自力实现债权的权利、处分债权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等; -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也成为合同效力的内容。一般情况下,表现为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害合同债权,在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时涉及第三人,在涉他合同中可有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效力。合同生效的要件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应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一般误解等情况下,合同仍然有效;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则可被变更或者撤销;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被变更或撤销;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合同场合,若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被变更或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利益-这是任意性规范,即适用与否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规范。-“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通常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凡是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的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肯定性评价)的效力。 1、绝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例1:甲、乙双方于6月1日签订一水果买卖合同。问:该合同何时生效? 答案:6月1日生效。例2:甲、乙于6月3日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甲将位于A城B区的楼房一幢卖给乙,两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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