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文号】京发改[2007]536号【颁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颁布日期】2007-03-28【生效日期】2007-03-28【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促进农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用于农业生产,超出用水限额规定的部分,全部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取用再生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水塘或水库中收集的雨洪水以及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不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本办法中的农业生产,指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设施农业、露地瓜菜、果树、人工绿地、人工林地、苗圃、花卉、牧草、水田等种植业;牛场、猪场、羊场、鸡场、鸭场、珍禽特兽等规模养殖和池塘养鱼。本办法中的粮食作物,指小麦、玉米、谷子、高粱、豆类和薯类等。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原则: (一)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北京市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利用价格机制促进节水型农业建设,节约资源,减少地下水开采。(四)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它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它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五)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第四条农业用水限额标准为: (一)规模养殖、鱼塘、水田,限额标准为实际用水量的50%。(二)设施农业和露地瓜菜,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360立方米。(三)果树和牧草(果树、牧草、人工绿地、人工林地、苗圃、花卉等),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150立方米。(四)经济作物,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80立方米。(五)粮食作物:小麦两茬平播(指上茬种小麦,下茬种夏玉米、蔬菜等作物),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220立方米;其它粮食作物(春玉米、谷子、高粱、豆类和薯类等),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80立方米。对果树中套种其它农作物的地块,用水限额执行果树类用水限额标准。非复种情况下,对同一用水户在同一地块中种植多种农作物的,用水限额执行种植面积最大的作物的用水限额标准。对除小麦外的复种地块,用水限额执行种植作物中限额标准高的作物的用水限额标准。除上述情况,其它用水限额由农村管水员、农民用水协会村分会和种植户协商解决,报水务站(所)备案。第五条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市水资源紧缺状况,对限额标准和征收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区县收、区县管、区县用”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后,征收的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第八条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按照计量水量征收,尚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毁损的,按照水电折算的方法征收。农业用水量实行月统月报制度。村管水员负责查表计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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