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异同点 一、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概念、性质、涵义上有区别。 1、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概念不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而发生争执,引起纠纷。医疗事故是指经医疗单位具有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过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的。既卫生部制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指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两者明显的区别在于危害性不同,前者是包括医疗事故以外的轻微损害,甚至是无损害。如因误诊、漏诊而延长了病人的诊疗护理时间,或因无效手术等给患者增加了精神痛苦和诊疗护理费用,亦或因患者及家属对医务人员诊治的后果产生了误会等,均可以引起医疗纠纷;而医疗事故的特点必须是给患者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 2、从性质和内容上,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或称医疗误会)三类。 医疗差错是指,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不按规章制度和医疗常规办事,出现一般性错误,对患者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良影响,但未达到《条例》所规定的事故规定标准的,称为医疗差错。医疗意外主要是指因医学科学技术水平所限,或因患者特异体质而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因没有医疗过失行为而意外发生的不良后果的,由于病人或其家属缺乏医疗知识,对突然发生的意外误认为是医务人员的责任造成的,此类纠纷同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以消除患者及其家属的错误认识,解除纠纷。没有也不负法律责任。 二、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提法上也不同。 如2000年1月29日(司法通[2000]159号)文件关于《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试行)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业务分类中,称的是“医疗纠纷鉴定”;而《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均称为医疗事故。其区别在于一个是“纠纷”,一个是“事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鉴定主体也是明确的。 如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二章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内容中规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明确规定“医疗纠纷鉴定”是法医临床鉴定的一项主要内容。而《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是只限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在启动司法鉴定的主体、程序和参与诉讼活动中,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不同。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包括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以个人负责直接进行鉴定,鉴定人制作鉴定文书并在鉴定文书上签名,鉴定结论个人负责,鉴定人要承担出庭质证的义务。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宁夏回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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