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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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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共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人社发〔2011〕68号

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扬人社[2011]330号)要求,现将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社部发〔2011〕62号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
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
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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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drp539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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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