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春秋决狱:㈠春秋决狱的缘起: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春秋公羊学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理论。就是以儒家思想指导断狱,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以儒家经典作为分析案情、定罪量刑的依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㈡春秋决狱的原则及其影响(原心定罪,法律儒家化)原则:“原心定罪”。内容有:①以德主刑辅为原则。②、审理案件时要重视犯案者的“志”,即行为动机,主张以志为标准来判案,以动机断狱。影响:随着引用儒家经典越来越广泛,儒生注律规模越庞大,使本已十分混乱的法律体系更庞杂,同时,春秋决狱较之依法断罪有更大随意性,成为被批判主要诟病。虽然深受诟病,但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主动渗透,促进了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制度的融合,是法律儒家化进程的一个重要阶段,使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程度越来越深,直到唐代通过立法最终实现“礼法合一”,与此同时,儒家走向实用代,一些儒生开始用儒家经义解释律典,使律典的条文合乎儒家经义,形成了蔚为大观的法律章句学,直接导致了律学产生。2、文景时期刑罚改革与评价。汉初刑罚虽有若干修改。但严酷程度一如秦代,要顺应社会发展对刑罚人道主义的需要,彻底摒除秦之酷法,就必须对刑罚体系做出大的调整。汉文帝所进行的刑罚改革主要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黥、劓、斩左趾、斩右趾等肉刑。具体是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徒刑根据轻重差等规定了相应的刑期;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入于死刑。汉文帝虽然以徒刑和笞刑取代了一些肉刑,但是取代肉刑的笞杖数太高,实际执行中常杖人致死。所以此次改革并不彻底。汉景帝在位时,又两次下诏改革刑制。将原来劓刑笞三百之数最终减少到笞一百,斩左趾笞五百之数减少到笞二百;并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笞杖的规格、行刑的方法、捶击受刑人的部位,减轻了笞刑的实际残酷程度。评价:这场刑罚改革废除了先秦以来致残人身体的墨刑、劓刑、刖刑,使受刑者得以自全其身,是儒家仁政主张对刑法的一次重大改造,是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体系的源头。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改革后的汉朝刑法,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8、汉律中的刑罚适用原则1、矜恤老妇幼残:最低和最高年龄区别: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七岁以上,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一般劲刑、免刑,这些人因‚矜老怜幼与正常人在处刑上有区别。反映‚德主刑辅。2、亲亲得首相匿: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或轻免刑罚。“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后来封建法律继承。3、官员犯罪先请:保护汉官员法律特权。一定级别的官员或宗室贵族犯罪要请示皇帝以确定是否处罚,就是“先请”或“上请”制度。4、自告者除其罪:汉自首叫自告,犯罪者在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其罪。5、西周的婚姻制度。西周的婚姻制度规定比较详细,成熟。在婚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由于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妻与妾之间界限严格,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实际上是平民。在婚姻条件上,西周规定婚姻成立需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不予承认。此外,从婚姻缔结的禁止性规定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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