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第 11 期
保险研究%法律 55
对产险欠费保单
应对措施的法律分析
吴
俊
(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200120)
[ 关键词]
财产保险; 欠费保单; 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 摘
要]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为了提高名义收入而造成的大量应收款以
及日益膨胀的恶意欠费。除了加强管理、整改业务操作流程以外, 保险人更需要充分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能力
进行自我保护。本文在现行法律体系下, 对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控制保险单欠费的四种手段
不生效、解除、不
承担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逐一地进行了优劣分析, 并进一步提出了优化解决方案, 即在保险合同中依照合同
法约定不交费则保险单自动失效。
欠费保单是指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但是保险人并没有 1. 约定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义务, 未按约
实际收入保险费的保险单。随着 2003 年 3 月 24 日保监会定缴纳保险费将导致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不发生效力;
颁布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 约定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义务, 未按约
和 2003 年 5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保险纠定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 大量欠费保单就如 3. 约定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义务, 未按约
同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高悬在各财产险公司的头顶。各公定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司为了达到偿付能力要求、减轻无谓的税费负担以及业务 4. 约定不缴纳保险费是责任免除事项。
风险, 都作出了很多努力。但归结到底, 这些努力对外都体
二、现行解决方法的优劣分析
现为保险合同的某些约定。
( 一) 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不
一、欠费保单应对措施的现状
发生效力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产险公司采取的方法不首先, 约定∀保费是保险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缺
尽相同。最常见的是在条款∀被保险人义务# 部分写明∀投乏强行法基础。我国保险相关立法中缺乏国外关于∀保险
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缴纳保险费。∃∃被保人在保费未付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的强行性立法。
险人如果不履行∃∃各项义务,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而且,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 和保险法! 的相关规
解约通知书送达 15 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1] ; 或∀被保险人在定, 保险合同是非要物和非要式合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
投保时, 应一次性缴清约定的预收保险费#[ 2] 。有的则在下, 保费根本不是保险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5] 。换言
责任免除部分约定: ∀未按书面约定履行缴纳保险费义之, 在国内, 约定保费是保险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只能
务# [ 3] ; 有的在保单中写明∀保险人如需解除保险合同, 需作为一般的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被约定, 其法律依据只能是
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 [ 4] 等等。这些方法归纳起来, 民法通则! 第 62 条和合同法! 第 45 条关
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于约定生效条件的规定。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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