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财务保证与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王明远
、,
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北京
! ∀
、。
摘要# 财务保证责任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制度与环境侵权救济法高度结合的产物
∃、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二者的产生背景运作机制等进行了探讨, 并建议在我国的环境责任
、。
法中建立和完善财务保证责任保险制度
一、引言
, 。
环境公害作为现代社会新型侵权行为之一往往属于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现象其
, 、、
中无论是因长期环境污染的累积作用而造成的严重公害病如日本水侯病骨痛病哮喘
病等, 还是因突发性环境事故所造成的损害, 如印度博帕尔毒气外溢、前苏联切尔诺贝利
、, 、、
核泄露美国三里岛核污染等均系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众多赔偿数额巨大的严重社
。
会灾难这就使得环境侵权救济不再仅仅是个别侵权行为人
加害人% 与受害人之间的私
。
人性损害赔偿, 社会化的责任原理成了其理论基础各国立法和法律实践普遍在对环境侵
权尤其是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调整, 特别是实行无过失责任和因果关系
, 、、
推定原则的同时为了避免因侵权行为人
主要是企业% 支付能力不足已经破产关闭
或根本无法确定侵权责任人等缘故而使受害人实际上无法获得赔偿金, 或者因诉讼旷日持
久而对受害人缓不济急以及避免侵权行为人因赔偿负担过重甚至破产而影响经济社会的发
, , ,
展特别是协助环境侵权受害人民事救济的实现大都一并建立损害赔偿的保障制度通
、、、
常为单独运用财务保证或担保责任保险行政补偿基金社会安全体制等多种制度中之
。
一种或综合运用其中数种如瑞典《环境保护法》第
章规定了“环境损害保险”& 美国
, ,
《清洁水法》规定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船舶所有人或营运人必须具有财
务偿付能力, 其证据包括保险单、担保债券、自我担保能力的证明以及其他财务偿付能力
。、。
的证据四种以下仅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财务保证责任保险问题加以概要探讨
、
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财务保证或担保制度
财务保证或担保主要是指由潜在的环境侵权责任人
主要是污染性危险企业% 提供一
、,
定的资金专门用于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如提存金制度
或称寄存担保制度%
。,
和企业互助基金制度
或称公基金制度% 等前者是指污染性危险企业在开工之前依照
、, ,
有关法令向提存机关预先提存一定的保证金担保金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照有关
。
法令按期提存一定金额, 以备损害赔偿之用对拒不履行提存金提存义务的业者, 可以依
。
法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上的强制措施, 以形成强制履行提存义务的机制如日本现行
,
《矿业法》
∋( 年
) 月)! 日% 第
∋∗条第+ 款规定的寄存担保制度要求以矿物为目的
的矿业权所有人或租矿权所有人应当按照所采掘的数量, 每年委托保管一定金额的国债,
。
以担保其损害的赔偿后者是指由各个具有同样危险的企业按照约定预先缴纳一定的金额,
从而建立互助基金, 当其中某一企业因环境侵权而被索赔时, 首先由该互助基金支付赔偿
。
金, 其后再由被索赔的企业逐步将等额的资金返还给该互助基金如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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