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的通告(内政发〔2011〕14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牧区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主题词:财政税务通告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2011年12月31日印发共印410份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税目计税单位年适用税额备注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含)以下的每辆30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含)(含)(含)(含)(含),每辆720元;核定载客人数大于20人(含)的,每辆90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货车整备质量每吨84元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挂车整备质量每吨42元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84元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84元摩托车每辆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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