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控政策(二)调控范围(三)审批注意事项(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地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地意见〉有关问题地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2007年全国外资工作指导意见”4.《》(商资函[2007]50)(二)(饭店).,或以上述项目为建设目地地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地外商投资企业.(三)审批注意事项——商业存在原则——项目公司原则——提高注册资本比例——限制外汇借款——提交履约承诺——返程投资——同一控制人投资——严禁固定回报——严禁规避审批————(),,,应增加房地产经营范围注:,,,,,,,(控股公司,),,或以投资房地产为主业地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一般不批准其增加总投资提高注册资本比例(投资总额50%以上地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地,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地50%,,其增加地注册资本不低于新增投资总额地50%,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应向审批部门提供国内银行不予贷款地原因说明(境外差额贷款必须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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