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 “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1、医疗依赖分级: (1)特殊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特殊药物(如:免疫抑制剂等)或特殊医疗器械(如:呼吸机、血液透析以及人体器官功能代偿器具的保养维修费等)治疗。 (2)一般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一般药物(如:降压药、抗凝药等)治疗。 2、护理依赖分级: (1)完全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均需依赖他人护理。 (2)大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大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3~4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2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4)小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小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1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智能减退分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1)IQ<20;2)语言功能缺失;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重度智能减退:1)IQ20~34;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3)中度智能减退:1)IQ35~49;2)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3)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4)轻度智能减退:1)IQ50~69;2)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3)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5)边缘智能:1)IQ70~86;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4、癫痫分级: (1)重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3次以上。 (2)中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2次或每日均有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 (3)轻度癫痫: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偶有各种类型癫痫发作。 5、颜面毁容分级 (1)重度:具有下述六项中4项者; (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3项者; (3)轻度:具有下述六项中2项者。a)双侧眉毛缺失;b)双睑外翻或缺失;c)耳廓部分缺失;d)鼻翼部分缺失;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f)颈部瘢痕畸形。 6、非肢体瘫性运动障碍分级: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7、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肌力分级: (1)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3)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平面上移动,但不能抬离平面。 (4)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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