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氓活动罪与非罪的界限 【回目录】上一章下一章第一章最后一章跳转: 根据刑法的规定,流氓活动罪(简称流氓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这种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的秩序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流氓活动虽然往往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但它主要不是以特定的个人或者公私财产为侵害目标,而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流氓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中列举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是其中比较常见的形式。按照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寻衅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进行破坏骚扰;侮辱妇女一般是指用淫秽下流的行为或以暴力、胁迫的手段,侮辱、猥亵妇女(包括幼女);其他流氓活动,是指以上3种形式所不能包括的流氓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流氓活动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流氓罪。对于情节尚不恶劣的一般流氓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和劳动教养条例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作其他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是否达到恶劣的程度,要从行为的动机、手段、后果等各方面加以分析。从审判实践中看,聚众斗殴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通常有: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次数虽少,但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通常有:以打人取乐,随意殴打群众,或多次向人身、车辆、住宅抛投石块、污物,造成后果,引起公愤的;在城乡市场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贸易活动,引起公愤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结伙哄抢、哄拿或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等等。侮辱妇女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通常有:追逐、堵截妇女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结伙、持械追逐、堵截妇女的;在公共场所多次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或者在侮辱妇女时造成轻伤的;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屡教不改的;用淫秽行为或暴力、胁迫的手段,侮辱、猥亵妇女多人,或人数虽少,后果严重的;以及在公共场所公开猥亵妇女引起公愤的等等。其他流氓活动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通常有: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青少年进行流氓犯罪活动的,或者在社会上经常传播淫秽物品,危害严重的;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包括聚众奸宿)危害严重的主犯、教唆犯;以玩弄女性为目的,采取诱骗等手段奸淫妇女多人,影响恶劣的等等。 由于流氓罪的表现形式很多,侵犯的客体也较复杂,人民法院在区分流氓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有时掌握不准,界限不清,容易把某些已经构成流氓罪的行为当作一般流氓行为处理,也容易把一般流氓行为当做流氓罪判处。特别是对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的内容在认识上很不一致,因而定罪不准的现象更易发生。实践中正确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掌握流氓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这通常从3个方面去看:(1)看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否出于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2)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主要是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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