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香港浸会大学条例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1126章香港浸会大学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废除《香港浸会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并就香港浸会大学成立为法团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第1126章第7条大学的权力在符合第8条的规定下,大学有权为贯彻执行其职能而作出一切所需或所附带的事情,或作出一切有助于贯彻执行其职能或与该目的相关的事情,并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可─(由1994年第93号第11条修订) (a)取得、承租、购买、持有和享有任何种类的财产,以及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该等财产,其方式及范围为假使该等财产是由一名自然人按与大学相同的权益持有时法律所容许者; (b)订立任何合约; (c)建造、提供、装备、保养、改动、移去、拆卸、更换、扩大、改善、维修与规管其建筑物、处所、家具及设备以及其他财产; (d)订定教职员的薪酬条款及服务条件; (e)聘请非全职人员; (f)为其学生及大学雇用的人提供合适的适意设备(包括住宿安排、社交及康体活动所需的设施); (g)收取与动用资金; (h)以其认为需要或合宜的方式及规模,将大学的资金用于投资; (i)以其认为合宜的方式,并以其认为合宜的保证或条款借入款项; (j)为执行其职能而以其认为适当的条件申请与接受任何资助; (k)聘请专业人士或专家就任何事宜向大学提供意见; (l)就大学所提供的课程、设施及其他服务厘定与收取费用,并指明使用该等设施及服务的条件; (m)在一般情况下或就任何个别情况或类别的情况减收、免收或退还上述所厘定的费用; (n)不论是以信托方式或其他方式,以大学名义接受与征求馈赠,以及担任以信托方式归属大学的款项或其他财产的受托人; (o)颁授学位及学术名衔,包括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由1988年第40号第2条代替) (p)取得、持有与处置在其他法人团体内的权益,以及成立或参与成立法人团体;(由1994年第93号第11条增补) (q)提供谘询、顾问、研究及其他有关服务,不论是否为了牟利;(由1994年第93号第11条增补) (r)按大学认为合适或合宜而印刷、制作或出版任何手稿、书籍、戏剧、音乐、剧本、节目或其他材料,包括影音材料及电脑软件。(由1994年第93号第11条增补) 第1126章第8条(废除) (由1994年第93号第12条废除) 第1126章第9条谘议会的设立第III部谘议会(由1994年第93号第13条修订) (1)现设立谘议会,名为香港浸会大学谘议会。(2)谘议会是大学的最高谘询机构。(由1994年第93号第14条修订) 第1126章第10条(废除) (由1994年第93号第15条废除) 第1126章第11条(废除) (由1994年第93号第15条废除) 第1126章第12条谘议会的职能谘议会具有以下职能─(a)收取校长的周年报告; (b)审议校董会向其作出的报告; (c)讨论任何关于大学整体政策的动议; (d)应大学要求筹集资金以贯彻大学的宗旨;及(e)促进大学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的权益。(由1994年第93号第16条代替) 第1126章第13条(废除) (由1994年第93号第17条废除) 第1126章第14条校董会的设立第IV部校董会(1)现设立校董会,名为香港浸会大学校董会。(2)校董会是大学的行政机构,且作为上述机构,校董会可行使本条例赋予大学的所有权力,亦须执行本条例委予大学的所有职责。(由199

香港浸会大学条例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花开花落
  • 文件大小33 KB
  • 时间201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