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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理工大学条例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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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第1075章香港理工大学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就设立香港理工大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第1075章第9条关于委员会的一般规定(1)校董会可为一般或特别目的而委出其认为适当的委员会,而该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可由非校董会成员的人组成。(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校董会可将其任何权力及职责转授予任何根据第(1)款委出的委员会或校董会任何成员,并且如认为适当,可附加或不附加限制或条件。(由1994年第94号第12条修订) (3)校董会不得将处理以下事项的权力转授予任何根据第(1)款委出的委员会或任何人─(a)批准第13条所规定呈交的周年计划书及预算; (b)授权拟备第14(2)条所规定的各报表; (c)批准大学雇用的人的服务条款及条件,但大学雇用的非全职的人或临时雇用的人则除外;或(d)根据第18条订立规程。(由1994年第94号第12条修订) (由1982年第2号第2条代替) 第1075章第10条校董会的成员附注: 与<<200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2002年第23号)所作的修订相关的过渡性条文见于该条例第55条。(1)校董会由以下成员组成─(a)校长及常务副校长; (b)大学的学院或同等机构的院长2名,由校长提名; (c)由校董会委任的获选教职员3名,其中2名由有资格的教职员按照在第18(g)条下订立的规程互选产生,而其中1名则由教务委员会从教务委员会中选出; (d)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20名,其中不多于2名为公职人员;(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e)由校董会委任的并非大学雇员的校友会成员1名;(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由2002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f)由校董会委任的由全日制学生从全日制学生中选出的成员1名。(由1994年第94号第13条代替)(2)行政长官须在根据第(1)(d)款获委任的成员中委出一名并非公职人员的人为主席。(由1994年第94号第13条修订;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3)根据第(1)(d)款获委任的属公职人员的校董会成员的任期由行政长官酌情决定。(由2002年第23号第54条代替) (3A)根据第(1)(d)款获委任但并非公职人员的成员─(a)任期为3年或行政长官就任何个别个案所指定的较短任期,但可不时再获委任; (b)可随时向行政长官发出书面通知而辞去于校董会内的职务。(由2002年第23号第54条增补)(3B)根据第(1)(c)、(e)或(f)款获校董会委任的成员─(a)任期为3年或校董会就任何个别个案所指定的较短任期,但可不时再获委任; (b)可随时向校董会主席发出书面通知而辞去于校董会内的职务。(由2002年第23号第54条增补)(3C)当根据第(1)(c)或(f)款成为校董会成员的人停任选出他的团体的成员,他即须停任校董会成员。(由2002年第23号第54条增补) (4)本条的条文并不损害《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42条的适用。(由2002年第23号第54条代替) (5)行政长官须在根据第(1)(d)款获委任的成员中委出一人为副主席;在主席缺席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期间,或在主席职位因任何理由而出现悬空的情况时,由副主席署理主席职位。(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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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