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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法建议.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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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自颁布施行以来,对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积极的意义。另外,对于普遍提高我,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对于维护我国的政治稳定,保障社会安定,都产生了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行政诉讼法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家、学者都在为它的完善进行着不懈的努力。笔者试就完善行政诉讼法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参考,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对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改革的建议主要有三个方面。关于“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方面的改革。一方面,现代行政诉讼绝非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把受案范围限定在“具体行政行为”层面上,是观念狭隘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把国家行政权力“特权化”的思想。应当把受案范围扩展到“行政行为”层面上。至于“行政行为”的具体涵义,可以采取解释其涵义的做法,加以扩大或限制规定,也为今后的发展预留必要的空间。另一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元化审查原则”,过于狭隘,也不符合实际。应当进行拓展,如果需要,可以采取进一步丰富其涵义的办法,如增加合理性、比例适当等涵义。关于对“不进行调解原则”方面的改革。无论是从实践角度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的角度,还是从诉讼内部发展规律的角度,行政诉讼都应当确立调解原则,建立调解制度。同时,这样做,也更符合国际上行政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调解是诉讼中的合法行为,是终结诉讼解决纷争的重要手段。调解合法成立以后,对于争议标的法律关系,具有实质上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或文书与判决书的效力相当,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同时,因为这种双方合意的行为,以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处分标的,我们可以认为它属于一种公法上的契约。在行政诉讼中实行调解程序,有许多优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是我们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效途径,对此持漠视甚至否定态度,是我们当前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一大误区。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应适当增加某些重要原则,如信赖保护原则、既判力原则等。这些原则来自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是他们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的反映,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我们理所应当予以借鉴。其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是有利于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公信力,正确反映人民与行政机关之间“主人”与“公仆”的关系,因此是民主、法治、文明国家法律制度的必然选择。既判力原则有助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效力的稳定性、一致性,有助于树立审判机关的权威,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独立性,并可以使各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减少矛盾冲突,维护国家法制的高度统一。二、行政诉讼内部制度的改变与原则的改变息息相关,原则的改变决定着相关制度的变化。对于行政诉讼制度的修改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于受案范围的修改问题。总的来看,对于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的思想,基本上是统一的。关键是怎样扩大,扩大到什么程度,如何确定其边界。解决受案范围问题,必须解决好行政权和司法权关系,二者不可互相僭越。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扩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从目前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充到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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