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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费管理办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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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宝电群力煤矿有限公司小车管理办法为加强用车管理,规范派车秩序,从严控制车辆费用,确保正常用车,根据公司用车管理办法,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车辆属矿井的固定资产,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车辆管理,包括车辆购置、使用调度、投保、更新、维修、事故处理、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及驾驶员管理等。第二章车辆运行管理第二条车辆是驾驶员的工作工具,每个驾驶员相对固定一辆车。驾驶员要按规定对车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车况良好,干净卫生。驾驶员请假需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同意,同时将车锁匙、证件交综合管理部。第三条为保证车辆安全,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矿指定的停车地点。驾驶员不得擅自用车,确需用车必须报综合管理部,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司机支付,并罚款200元/次。特殊情况车辆无法在指定地点停放时,驾驶员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停车场,否则如发生车辆损坏、丢失等不安全情况,后果由司机负责。第四条杜绝公车私用,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封存,车辆钥匙和有关证件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第五条司机必须及时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必须记载完全,有用车人签字,否则财务拒绝报销行车费用及司机出车补助费。第三章车辆调度第六条严格执行公务车辆调度管理制度,使用车辆要认真填写用车审批单,经矿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工作重要程度和时间的先后顺序协调安排车辆,严禁驾驶员在没有调度指令的情况下驾驶公车外出,严禁领导人员自驾公车。车辆调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所有用车必须经领导同意,综合管理部方可派车,必须填写用车单,第一联由车辆调度登记后交给驾驶员,第二联留存。(二)矿要保证一台备用车在矿区范围内待令,非紧急情况不得调离。第七条驾驶员要按“用车单”写明的行车路线及抵达地行驶,不准绕道拐路延长出车时间。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司乘双方共同承担。办理报销手续时,按“用车单”上所规定的路线及抵达地如实填写出车起止里程数和时间。第四章车辆维护和保养第八条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税费、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装饰、装修等各项费用)由财务部按照2011年公司对矿井车辆费用控制标准,实行单独列项和单车定额核算,按规定支付费用。第九条为保证车辆良好的运行状况,根据车辆保养的具体规程,所有车辆必须做到有计划定期保养检修;进行保养检修时,驾驶员必须盯守现场把关,保证质量。(一)所有车辆必须在矿指定的修理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及检修,保养时间以车辆保养手册规定为准。车辆运行、维护、维修费用由财务部门集中转账支付,禁止个人自行办理。(二)除正常维修更换配件外,其他汽车装饰及用品一律由综合管理部统一配备,驾驶员一律不准自行购买。(三)车辆发生意外,驾驶员必须立即报告车辆保险公司,意外事故车辆的修理由保险公司办理,原则上矿不承担费用。(四)矿为每台车辆建立保养和维修档案,以备查档。第十条建立车辆备品备件及废旧物资登记制度。采购和领取备品备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综合管理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在修理厂统一购买后由财务转帐支付费用;对车辆废旧零配件,实施集中保管,登记建账、统一处置,严禁私自处置。第五章车辆更新第十一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不涉及安全隐患以及国家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应尽量合理延长使用时间,严禁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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