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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1.18 (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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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发布)2具体条文《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第一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第七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5项的作业;、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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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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