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区团学干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区团学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团学干部的整体素质,规范学生干部行为,充分发挥其在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团学干部是沟通校区和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形象的代表和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体现,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团学干部是指校区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公寓楼委会以及三个学院团委、学生会的所有学生干部。第二章团学干部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动素质教育;第五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维护学校的稳定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无违纪现象;第六条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第七条实事求是,作风扎实,发扬民主,深入同学,努力为同学服务;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起带头模范作用;第八条讲究个人仪表形象,培养高尚的品德,清正廉洁,勇于管理,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精神;第九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工作中能顾全大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第十条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学习成绩在班级前二分之一,考试无重修现象。第三章团学干部的产生第十一条团学干部产生的原则是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第十二条院级学生会干部的产生是在本院团委的组织下,经过公开报名、辅导员老师同意推荐、公开竞聘演说、民主票决,由院团委根据票决结果确定干部人选,并公示。第十三条院级各社团负责人的产生须经本社团民主推荐,由院团委同意并公示;第十四条校区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干部的产生是在校区团委的组织下,经过在全校区内公开报名、辅导员同意推荐、院团委同意推荐、公开竞聘演说、评委票决,最后由校区团委根据票决结果确定干部人选,并公示;第十五条公寓楼委会干部的产生由公寓科公开招聘;第十六条校区各社团负责人的产生须经本社团民主推荐,由校区团委同意并公示。第十七条团学干部任期为一年,届满后由直管团委负责组织换届。第四章团学干部的设置第十八条校区学生干部、各学院学生会干部可由校区团委、学院团委根据需要设置。第十九条学生会各部可设部长一名,副部长原则不允许超过二名,委员可根据情况自定;第二十条校区各社团设会长、副会长各一名,超过50名以上的社团可根据需要设小组长。第五章团学干部的审批、备案第二十一条各学院学生会干部确认后,报校区团委审批、备案;第二十二条校区学生干部确认后,由校区团委备案。第六章团学干部的考核第二十三条团学干部的考核部门为聘任各级团学干部的主管部门,校区团委有权对全校区的团学干部进行考核;第二十四条对学生干部考核的内容包括学习成绩、工作态度及能力、日常行为表现等几方面,严格遵守学生干部任职条件标准;第二十五条考核不合格的团学干部,撤销其干部职务。第二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况,直接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仪容仪表不合格;,群众基础差,大多数学生不满意。第七章学生干部的认证第二十七条凡任职届满并考核合格的团学干部,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学生干部任职证明。第二十八条校区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公寓楼委会、各协会学生干部由校区团委颁发校级学生干部证明。各院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各协会学生干部,由院团委颁发院级学生干部证明。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班级学生干部严格按照《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关于加强学生班级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章程为试用稿,在以后工作中继续完善。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为校区团委。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团委2010年9月13日校区学生会管理制度校区学生会简介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学生会创建于1978年,是在校区党委领导、校区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最高一级学生自治组织,本着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的宗旨,积极开展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贯彻以学生素质教育为核心的教育和管理方针,紧紧围绕校区学生工作的重点开展相关工作。学生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代表最广大同学的根本利益,积极组织各种活动,使同学们受到多方面的文化知识熏陶和教育,为校区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完美人格的塑造提供充分保障。凡取得沈阳工业大学学籍、在辽阳校区学习的本、专科学生均为校区学生会会员。各院学生分会为校区学生会的分会组织,负责各院的学生会工作,各班级班委会为学生会的最基层学生组织。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日常工作由主席团总体负责,按照“主席团集体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的管理形式,以“创建一流大学学生会”为目标,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学生会下设办公室、学习科技部、生活实践部、宣传部、文体部、信息部、国旗班、社团部、财务部、外联部、广播站等11个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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