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制度淮安市承德路小学教导处(2008-20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江苏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淮安市承德路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第三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入学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学生的学籍号一律采用教育局规定的11位学籍号。第六条 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第八条 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休学,复学第八条 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第九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条 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第四章 转学第十一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 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第十一条 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转学生。 第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第十三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主管教育行第五章 借读第十四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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