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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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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1 引言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坚持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原则,引导和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维护好优良的城市环境。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景观、公共场所(商业网点)、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夜景照明、城市绿化、公共水域容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市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市,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2 街景容貌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影响城市容貌。确需改变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部分应当及时拆除或整修。    各类沿街建(构)筑物造型、色彩、装饰以及附属设施等应当美观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临街建(构)筑物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出新每3年不少于1次。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    临街建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确需开设、变更的,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原建筑物风格,并遵守相应规定;门面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主要街道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临街门窗应采用玻璃等透明材料;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透空式,形式和色调应协调统一。    市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无经营机动车修理,无铝合金、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服务店。   居民区内不得经营铝合金(塑钢,)、石材、木器和防盗门(窗)等制作加工业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或铁架,无废旧铁架、天线等有碍市容的设施或物品;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末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挑式阳台如封闭,应统一、规范。    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等设施应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作防锈处理,保证牢固安全,外机支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米。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新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外机承台(机位)。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一层不得设置遮阳(雨)蓬。二层以上确需设置遮阳(雨)蓬的,应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并按路段统一式样、规格和安装位置,,外端不得越出人行道;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    临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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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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